原标题:郑州市直单位差旅伙食费标准有变化 在接待单位食堂用餐要交餐费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米方杰/文图

  即日起,郑州市直单位差旅伙食费标准将有新变化,9月26日,记者从郑州市政府了解到,日前,郑州市财政局印发通知,对郑州市直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行为进行规范,其中明确,在接待单位食堂用餐要按标准交伙食费。同时,“公杂费”调整为“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 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餐费

  根据通知,郑州市财政局规范了市直单位出差人员出差期间伙食费交纳。市直单位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通知明确,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中晚餐分别按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和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接待单位在安排工作餐或协助安排用餐时,严禁安排酒水。

  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根据通知,郑州市财政局同时规范了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交纳。将《郑州市市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公杂费”调整为“市内交通费”,不再包含通讯费用支出,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通知明确,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或租车出行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此外,郑州市财政局还规范了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费票据管理。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通知同时明确,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票据。其中,由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单位内部交通工具火灾内部食堂就餐的,接待单位应当向出差人员出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在经营性餐饮服务单位就餐的,出差人员直接向餐饮服务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并索取税务发票。接待单位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可按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