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交通参与者守法意识,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交通违法罚款案件的通知》相结合,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道路交通违法强制执行专项行动,依法全面清理交通违法,并将存在多起交通违法信息车辆录入缉查布控系统,使交通违法行为人得到及时教育惩处,同时会同各级法院对交通违法者推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进一步提高交通参与者守法意识,消除交通违法安全隐患。

  在行动中,全省各地交警支(大)队将对公安交通管理系统中交通违法数据进行分类筛查,并依法通知驾驶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及时处理交通违法;将存在多起交通违法信息车辆录入缉查布控系统,实施重点管控;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当事人进行催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纳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使其在出行、投资、置业、消费等各领域受到联合信用惩戒。

  (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已开具处罚决定书的道路交通违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缴纳罚款的,各省辖市交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和《行政强制法》第53条、54条、55条等规定,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缴款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使其在出行、投资、置业、消费等领域受到联合信用惩戒。

  (二)依法开展交通违法处罚。对未开具处罚决定书的非现场交通违法,各地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50条、《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4条等法律法规,通过邮寄信函或电话通知、发送短信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成驾驶人在30内接受处理。

  (三)依法敦促当事人处理违法。机动车多次未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并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定点检查、上路巡查和缉查布控等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重点查控。查获后,告知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现场或者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已依法采取扣留机动车强制措施,在依法扣留车辆期间,要求当事人将违法行为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