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地区基层就业,昨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今后,凡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符合条件者可享受每年最高6000元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经省政府批准,自2011年起,凡我国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前往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及以上且服务期间每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等级者,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本金及发生的利息由财政实行代偿。但是,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助学贷款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代偿。
按照规定,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包括31个河南省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和13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其中,基层单位是指上述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或工作现场地处我省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核工业等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对于获取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我省采取服务期满一次性代偿的办法,即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一次性代偿资助。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每人每学年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其中,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这一标准的,按照实际金额实行代偿;高于此标准的,按照6000元标准代偿。
据悉,我省2008年度招收的大学生村干部向毕业高校和县级资助中心申请贷款代偿的截止时间为今年12月10日。2011年度以后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助学贷款代偿按新政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