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发布《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试行聘任制公务员制度,此前,深圳已开始试点。去年2月,深圳开启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通过职位分类和聘任制的实施,部分公务员“官帽”被摘。
实际上,公务员聘任制(也称政府雇员制)算不上新鲜事物,不仅西方国家公务员管理大多沿用这种方式,近几年来,国内多个城市也纷纷试水。作为服务型政府的配套制度,公务员聘任制本身是一种进步,尽管如此,坊间依然存在不少质疑,其中焦点在于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
众所周知,政府是由纳税人供养的,来源于财政拨款的公务员工资也主要是由纳税人来负担。与企业自行承担的企业聘任制员工不同,在聘任公务员的过程中,政府虽然是具体经办者,但也只不过是替纳税人花钱而已。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公务员工资主要来源于财政支付,具体开销不可谓不需要广泛知晓;财政用于此项支出的开支越大,用于公共服务的开支就会越小,不可谓不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无论从哪种角度来看,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都在“主动公开”之列。
聘任制公务员的协议工资制度不应该只是应聘者与政府之间的讨价还价,普通民众作为最终的埋单者也有必要参与其中——即使不能决定招聘人选,其过程和结果也有必要及时充分地面向大众公开以接受监督。时下,各地都在推行公务员 “阳光工资”,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该成为“灯下黑”。因为从事专业工作,聘任制公务员大多有较高的薪金要求,如果不能规范其收入与其他公务员一样公开化、透明化,难免会给人留下丰富的想象空间。由此,人们不仅会担心原来的公务员摇身一变重新上岗,更会担心此举将成为逃避 “阳光工资”、变相给公务员涨薪的制度后门。
体现监督与制约的“阳光工资”是现代工资制度的必然趋势,无论“终身制”还是“招聘制”,公务员都应该是“阳光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