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分析

  供词属检控证据绝不能不了了之

  11月27日下午,记者就此事件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洪道德。

  洪道德分析,此事件中,这6名公安官员承认行贿,且已经签字按手印,相关证词进了案卷。法院判决中未认定这几项事实,但证词已经客观存在,属于检控证据,不会因为没有被认定而失去其效力。

  法院的判决没有认定这几项事实,不代表这几名公安官员就没有行贿的事实。这些未被认定的承认行贿的证据,目前应该属于有待于进一步查证或排除。 由于法院没有这方面的侦查权,就需要原办案机关去进行查证。如果能找到其他证据佐证,则证明行贿事实存在,那么按照刑法规定,还要追究这些人的行贿罪。如 果调查后发现依然无证据支撑,则要排除掉这些证据。如果排除掉这些证据,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又将出现,当时检察院是如何取得证言的。

  据洪道德介绍,检控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侦查取得的,经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审查后确认合法有效,可以用于公诉的证据。

  □供述内容

  眉山市公安局Y分局局长Y

  工作获支持送上10万元

  Y称,2012年春节前,他以单位的名义送给王志刚10万元,目的是感谢王志刚对Y分局工作的支持。

  据悉,Y分局成立于2010年7月,成立之初经费紧张。王志刚当时分管装备财务工作,在他的支持下,眉山市公安局划拨30万元经费给Y分局。此外,王志刚协调多部门,将一些禁毒案件分给Y分局办理,还同意Y分局办理的涉毒案件中的罚没收入可以全额返还Y分局。

  经过王志刚的协调,Y分局成功办理一些眉山市公安局转交的涉毒案件,暂扣、处置了一些涉案款项。为了答谢王志刚的帮助,2012年春节前的一 天,Y带着10万元来到王志刚办公室。当时只有王志刚一人在场。Y将装有现金的袋子交给王志刚,“谢谢刚哥,有时间再请领导吃饭”。王志刚没有拒绝。

  Y称,这10万元中的9.5万元是他先垫付的,再想办法报销。

  眉山市公安局副调研员G

  成功调工作花钱表谢意

  G称,他一直在仁寿县公安局工作,希望可以调到眉山市公安局工作。由于曾经和王志刚发生过争吵,他担心自己调往市局会遭到王志刚在党委会上的反对,于是在自己即将被借调到市局之前联系王志刚,希望王志刚能支持他。王志刚回应称没问题。

  2011年11月7日,G成功借调到市局。工作几天后,G取了10万元钱装进信封,来到王志刚的办公室,将10万元送上,“王局,谢谢你的支 持”。王志刚只是笑了笑,将钱收了起来。就在G借调满一个月左右后,他被正式调到市局工作。G认为,王志刚一定是没有反对,所以愿意拿出10万元答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