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逃避打击,这些人大都会伪装成孩子的父母,同时为了防止孩子哭闹引起别人的注意,往往会给孩子喂下大量的安眠药。

  2014年5月3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谭某等37名被告人拐卖妇女儿童及收买被拐卖儿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审理查明谭某等37名被告,自2008年2月至2013年4月,先后贩卖妇女儿童及收买被拐卖儿童共计26起,30人。

  主犯谭某因犯拐卖妇女儿童罪被判处死刑,黄某、吴某等8名主犯分别被判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10年至15年不等。案件的二审正在进行中。

  4万买孩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在节目中,还报道了对买方的处罚案例。

  河南开封的李侠,将儿童陈某从广场骗走,之后又冒充孩子的家属,在网上发帖说要收取5万元钱将陈某“送养”。孙泽伟看到消息后与李侠联系,并见面交易。经讨价还价,孙泽伟付给李侠4万元钱,将陈某带至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家中。公安机关破案后,男童将陈某解救送还亲属。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侠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孙泽伟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李侠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孙泽伟有期徒刑7个月。

  修改法规,加大对买方市场的打击

  根据我国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反对人口贩运国际合作与保护中心主任张志伟认为,我们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个买方几乎是不处罚的,处罚的个案非常少,也鉴于这个原因,目前,对买方打击还是非常不利的,也导致拐卖犯罪的持续旺盛。

  2014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刑法修正案草案,其中一个突出变化就是对买家入刑的规定,第241条第6条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反对人口贩运国际合作与保护中心主任张志伟认为,我们刑法修改严密之后,由从前的不追究进步到了追究,“只要是收买了孩子,我们就给予你严惩,进行刑事追诉。法律规范有个重要的作用就是指引作用,通过这样的指引告诉所有人,买卖儿童是不容许的,只要你收买被拐卖儿童,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样从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买方市场的打击力度,拐卖犯罪率一定也会直线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