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可享公交车辆同等“特权”(2)

2011年12月12日08:51      东方今报             _COUNT_人评论

  【焦点八】乘车安全怎么来保障  

  草案规定,学校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并应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草案对随车照管人员的职责予以了详细规定。比如,发现驾驶人饮酒、超载要制止校车开行;确保学生安全落座;制止离开座位;发生交通事故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及时把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等。    

  【专家解读】老师最好也能够允许乘坐校车,这样不仅给老师上下班提供了便利,老师在乘坐过程中,也能承担起照管责任,可以对孩子的打闹、走动等危险行为进行劝导或者教育。

  【焦点九】法律责任怎么设定   

  此次草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校车的,使用拼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或者以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不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随车照管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校车超速、超载的,以及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负有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等,分别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解读】校车责任事故认定,最好是谁承担管理运营谁就承担责任。

  【焦点十】过渡期怎么办

  草案规定:自条例施行起,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在该期限内,用于接送幼儿、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汽车。  

  【专家解读】过渡期非常好,但怎么过渡确实需要进一步研究,应制定详细的计划,尽量减少新政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建议可以适当对驾驶员资质的审核设置一个过渡期。

  ■ 条例亮点    

  出租车企业可提供校车服务    

  草案规定,学校可以配备校车,或者由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企业提供校车服务,也可以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使用校车。   

  另外,由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营安全管理措施。法制晚报

  ■ 评论 

  校车安全尚任重道远    

  校车安全问题首次在国务院条例层面系统地从制度、措施上得到梳理,无疑将对校车起到一定的加固作用。

  然而我们也应当意识到,推出《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仅仅是把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轨道的开始。比条例级别更高且与校车安全相关的还有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等。要不要针对校车安全推出专门的法律,需要各级立法部门加以考量。 

  应当看到,把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轨道利于提升校车安全。但是立法完成之后,法规能不能得到各方严格执行将决定校车制度的成败。  

  ■ 链接   

  欧美校车“特权成风”   

  在欧美国家,校车都享有绝对的“特权”。   

  在美国,校车硬件安全度是普通高级轿车的40倍。按照美国交通规则,校车的路权可谓至高无上,其“待遇”与警车、救护车、消防车是一样的。   

  在欧洲多国,违反“校车优先”原则在道路交通法规中将被处以最重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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