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3 郭美美开设赌场罪如何认定?
法院: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抽头渔利符合开设赌场罪构成要件
郭美美多次强调,自己确实参加赌博,但从未开设赌场。
郭美美的辩护人认为,现有的一些证人证言,无法肯定郭美美开设赌场,且赌博场所非郭美美个人出资准备,三次赌博中,郭美美只是参加了赌博。此外,郭美美到案后如实坦白,且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角度也是较轻的,因此请求法院考虑上述情节。
此外,辩护人提出,目前同案的康奈德没有到案,因此不能确认康奈德是否借郭美美的钱和卡向他人收钱借钱,且目前没有证据证明,郭美美有开设赌局的主观故意及与陈某有预谋地开赌局。该辩护人建议法庭,即使认定郭美美犯罪,也只是犯了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质证阶段,公诉机关出具了十余位证人证言,其中包括赌局的荷官、参加赌博者及同案被告人。
郭美美的助理吕某、赌局所在的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李某、及参加赌博的朱某等人均在证言中提到,郭美美在其住所客厅开赌局,授意吕某办理银行卡用于存取赌资,此外,郭美美还制定了开局先免费发2万筹码,待输光后先结账,才可继续购买筹码的赌博规矩,及每把牌5%的抽水比例。有赌友证言中称郭美美的牌局“不规矩”,不想再去。
对此,郭美美均表示不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