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时,公诉机关表示三场赌资被认定的总额达213.9万元,分别为:第一场40万,第二场68.9万元,第三场105万元。除POS机以外,还有证人证言及银行转账记录作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郭美美伙同他人组织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雇用服务人员、抽头渔利,且赌资达百万元以上,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郭美美及其辩护人所提郭美美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其行为性质应认定为赌博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焦点4 参赌与开设赌场有何区别?
刑诉法专家:开设赌场罪若情节严重刑期更长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在两个罪名的区分上,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一般是赌场老板事先设定的,有的还有一系列的赌博规程。而聚众赌博因具有临时聚合性,赌博方式一般是不确定的,多数由参赌者临时商定。此外,赌博工具由谁来提供、地点由谁控制,也是区分两罪的因素。
政法大学刑诉法专家洪道德表示,两罪的共同点都是非法牟利,而明显区别在于组织者是否提供赌博工具和场地,此中的场地也包括临时租住地,因为赌博罪的组织者一般随意性较大,常在棋牌室或者家中临时起意进行赌博,开设赌场则是较为固定的场所与工具。
洪道德称,在量刑上,赌博罪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的量刑则包括两档,一旦罪名成立,则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郭美美被控开设赌场罪,即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