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为何第二联没有毕先生的签字?汪说,其实第二联也是个原始件,根本就不是法院认定的复印件。

  “我们亚飞公司作为被告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但是,原告毕先生始终没有拿出证据,证明我们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的有力证据。”最后,亚飞公司的汪律师认为,在举证责任方面,一审法院金明区法院存在着很大问题。

  法官 记得索要自己签字的“一式两联”票据

  “一式两联票据也好,确认单也好,只要你签过字的,你就要主动索取属于你保存的那一份。”该案主审法官金明区法院民三庭庭长秦建强说,何谓一式两联,就是销售者存一联,消费者存一联。本案中的消费者毕先生买车时就没有这种意识去索要属于他的那份确认单。

  秦建强说,其实生活不止本案中的毕先生一人,80%的消费者会有这样的现象,总觉着“我买了东西,你把产品给我就行了”。“很少有消费者想到,万一自己买的产品哪天遇到瑕疵或出现质量问题时,先保存这些东西作证据,将来维权,打官司时用。”

  他说:“要不是4S店自己提供了份内容不一致的一式两联确认单,毕先生想要维权也是有不少困难的。”

  ■法院“说法”

  为何认定“一赔三”?

  秦建强说,作为销售者的4S店,你是如何告知消费者所买车辆换过引擎盖的?那么谁主张谁举证。

  本案中,作为销售者的亚飞公司,虽提供了一份一式两联的销售确认单,但却是亚飞公司自己印制的格式销售确认单,该两联确认单都在销售者手中保管,且内容不一致。“上面关键的签字,也是最能印证4S店主张告知过消费者换过引擎盖的签字却是复制上去的。”所以,法院没法认定4S店已告知过了消费者,“既然没有证据印证,那么就说明你们4S店这种行为存在欺诈行为。”

  因此,法院支持了毕先生要求赔偿购车款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