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液晶电视三罢工,舞阳工商帮换新

  2014年5月21日,陈先生在舞阳某电器商场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价格5600元。同年11月3日便出现质量问题,此后电视机先后保修两次仍无法长期正常使用。在第三次保修时,陈先生要求换机,但商场以只能修理为由推诿。到了2015年4月1日第四次保修时,陈先生终于忍受不了这台多次“罢工”的电视机,提出换机或者补差价更换其他品牌电视,商场仍予拒绝。于是,陈先生拨通了12315投诉热线。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商场应该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相关规定作出退货处理。后经舞泉工商所执法人员调解,商场最终为陈先生更换了一台新电视机。